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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傳承 善用特別股

公司法修正影響重大,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建議,對於家族企業而言,在普通股不是絕對多數情況下,可利用此次修法放寬特別股限制,在營運上擁有更多的彈性及經營權上的保障,等待子女接班能力成熟後,再全面接棒。

公司法修法所影響層面甚鉅,其中在家族企業最為重視的傳承接班議題上,給予中、小型家族企業,在營運上有更多彈性及經營權保障,包括讓經營者在執行公司營運決策上保有控制力的「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都可讓企業主們有更多選擇。

林志翔指出,如果家族企業經營者所持普通股並非絕對多數,可取得一股多權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在各項股東會議案、董事選任等情況下,都可以運用此權力。

他舉例,李先生之家族企業發行3,000股普通股,李先生與子女三人各持有1,000股,此時,公司可辦理增資,讓李先生取得一股2,000權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在表決上可取得壓倒性表決權數,主導公司經營。

此外,林志翔也建議,家族企業經營者也可取得「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俗稱黃金股),針對章程載明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等事項享有否決權,在下一代對公司經營走向有歧見時,家族企業經營者得作為最終仲裁者,以作出最有利公司發展的決策。

林志翔表示,其他諸如特別股股東當選董事之禁止或名額保障等,也都可依公司治理需求設計特別股。

林志翔指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無法限制普通股股權的轉讓,但家族投資公司的核心,即為家族成員持有股權,因此,為避免普通股分散或流落至外人手裡,建議考慮運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家族投資公司之型態,即可運用普通股轉讓限制,進行全面性規劃,讓家族企業傳承進行得更順利。

來源:引自107.8.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