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速推動爭取外國專業人來台工作,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等費用,得以營業費用列支,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為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推動經濟國際化,我國自2008年起,雇主聘僱符合適用範圍的外籍專業人士,除支付薪資外,另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等各項費用,得以營業費用列支,無須視為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南區國稅局舉例,這些費用包括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必須依規定記帳且保存相關憑證,才能夠依規定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專業人士,須符合三大條件,才能享有租稅優惠。
首先,必須已在台工作,且不能同時具有外國國籍與我國國籍。
其次,必須從事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工作,例如營繕工程、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律師、專利師、醫療保健等工作。
最後,全年度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如在台期間未滿一年,則以該期間薪資換算全年度。不過,如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求,可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即不受此限。
依據規定,雇主聘僱符合適用範圍內的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服法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取得工作許可函,才能聘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雇主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適用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的各項明細,併同申報,如依規定免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者,也應在次年1月底前,將明細填報給該管稽徵機關備查。
來源:引自107.8.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