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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開發票 最重將勒令停業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除處罰鍰外,最重將受停止營業的處分。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此外,如營業人一年內遭查獲達三次,將遭到停業處分。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謂的「一年內」,指得是在首次查獲之日起算,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三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營業,期限為七天至14天。

此外,北區國稅局則表示,如果營業人不慎遺失統一發票,可依規定處理,無須驚慌。

該局表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應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來源:引自107.8.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