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造業為主的包作業者,近期常出現無法即時收回價款的案件。財政部指出,相較於一般企業,包作業者在稅務處理上有兩大特點須要注意,一是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訂為「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而非依收取到價款的時間;二是已開立發票報繳的營業稅,可在十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營業稅。
國稅局並強調,營業人不能以尚未收到價款為由,而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會遭到稽徵機關補稅與罰款。
包作業除了營造業之外,常見的業別還有建築業、水電工程業等。因營業人自備材料又出工施作,同時兼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性質,一般合約上,常以完成特定施作進度,作為收取部分價款之條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則訂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不過,如果營業人已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最後卻遭買受方拖延付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可依不同情形,依相關辦法提出證明並申請退還或留抵營業稅。
官員進一步說明,如果買受人是否出現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等原因,導致應收款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營業人應依事實發生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隔日起算,在十年內提出申請。
而如果是應收款已逾期兩年,經營業人催收仍未能收取時,營業人可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兩年隔日起算十年內,填具申請書、明細表、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官員提醒並提醒營業人,不能以未收到應收款為由,而不開立統一發票,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為準。
舉例來說,近期某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店鋪住宅新建工程,該工程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其中含稅工程款840萬元,但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查獲後認為漏報銷售額800萬元,核定補稅40萬元,同時處40萬元罰鍰。
來源:引自107.9.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