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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身障扣除額 資格大不同

財政部擬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排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並納入身心障礙等四項特別扣除額,由於明年報稅就開始適用,各區國稅局已展開前期作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綜所稅與遺產稅,這兩者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很容易混淆,明年申報時務必特別注意此部分的規定。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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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遺贈稅的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為618萬元,但如為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得扣除。

官員表示,實務上,常有人將遺產稅與綜合所得稅兩者分別規定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搞混。

該局指出,如果是綜合所得稅,適用對象就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扣除金額為20萬元,且身障程度無需達到「重度」以上,只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即可適用。

舉例來說,某甲與其配偶乙皆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兩人皆可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申報減除20萬元。

隨後甲君死亡,此時,在申報遺產稅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僅能申報乙君一人共618萬元,被繼承人甲君本人不得扣除。

中區國稅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立法目的,是考量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病患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高,因此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負。

來源:引自107.9.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