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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異動 須股東會承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盈餘分配或虧損補撥相關議案,必須提請股東會承認,才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未分配盈餘的減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轄區內甲公司,虛列103年度營業成本600餘萬元,導致漏報稅後純益500萬元,但甲公司主張所漏報的稅後純益,是彌補往年虧損。

因此,國稅局審核這家公司在103及104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列報的累積虧損數,發現甲公司無法提示實際彌補虧損的帳證,也沒有可佐證已經股東同意的相關資料,因此,認定甲公司當期財務報表並無實際彌補虧損等情事。

由於這項彌補虧損行為,並非在當期實際為之的做法,因此,不得作為當期未分配盈餘的減項,甲公司違章事證明確,最後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

國稅局官員強調,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來源:引自107.9.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