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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境外報廢 須備妥兩證明

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如貨品在境外發生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滯銷等情況,經常需要在境外就地報廢。財政部國稅局昨(6)日提醒,境外報廢必須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報廢證明與境外會計師身分證明才可列報損失,否則恐將遭稅局剔除。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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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境外就地報廢,國稅局查證相對有難度,近期有不少業者,在境外完成報廢後,才發現無法提具相關佐證,也沒有紀錄銷毀過程,導致無法認列損失。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果在境內報廢,必須提具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讓稽徵機關得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該局舉例,近期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列報鉅額銷貨折讓,其中包含境外報廢損失500餘萬元,但該公司卻僅能提示商品未銷毀前照片數張,無法提供其餘證明文件,確認銷毀事實,最後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有貨品需在境外報廢,可以在事前先向稽徵機關核備,並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

該局進一步表示,不管是委託境外會計師,或是境外機構,都應取具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及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獲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而由於境外報廢,國稅局查證難度較高,如委託境外會計師或機構,都必須取得會計師身分證明文件,或足以證明該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境外就地報廢商品時,一定要按照法定報廢程序辦理,並注意稅法規定、取具憑證文件,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來源:引自107.9.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