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昨(13)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取自個人給付的不動產仲介佣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北區國稅局轄內甲君,某年取自乙君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1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減除20%必要費用,核定甲君執行業務所得80萬元,並補稅及處罰。
甲君不服,主張該筆金額僅為代收轉付,非屬不動產仲介佣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已載明給付佣金款項,核與乙君匯款金額相符,且甲君未能提供佐證,證明該筆款項屬代收轉付性質,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民眾如取自個人給付的不動產仲介佣金,因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須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實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