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規定也跟進修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暫繳申報時,如採用試算申報,首先要注意的重點就是,應以修正後稅率20%或18%,計算應納暫繳稅額。
107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期間,為今年9月1日至10月1日止。
國稅局官員說,公司可以有兩種選擇方式,除了可選擇以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之外,也可以採試算申報的方式,來處理。
國稅局官員強調,由於今年2月,已修正公布所得稅法,107年度營所稅稅率由原本的17%,向上調高為20%,不過,如果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適用稅率為18%,營利事業在採試算申報時,應注意適用稅率所出現的變動。
舉例來說,甲公司試算107年度前半年課稅所得為20萬元,換算全年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並未超過50萬元的門檻,因此,營業稅率以18%計,計算應納暫繳稅額為36,000元。
而乙公司前半年課稅所得額則為40萬元,換算為全年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應適用20%稅率,計算應納暫繳稅額為80,000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業者,公司107年度暫繳申報如採試算申報,計算暫繳稅額除了要注意適用20%或18%稅率之外,也要留意,必須是以換算後的「全年」課稅所得額,有無超過50萬元,作為為判斷的基準,而非只看前半年的數據。業者申報時不要弄錯。
來源:引自107.9.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