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即將來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許多公司詢問秋節禮品的稅務處理,尤其許多營業人送禮給員工或客戶,是否要開立發票;以及要開立的發票,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等兩大問題。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因此,若營業人購入貨物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皆不得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取得銷售額60,000元的統一發票,稅額3,000元。公司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入商品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之後甲公司將該商品送給公司客戶時,應按時價開發票。
來源:引自107.9.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