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施作原承攬工程以外項目收取的代價,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原契約項目內外所收取的一切代價。
營業人為彌補所承攬工程設計上的缺陷,在原有契約項目外,另行施作工程,而有取得代價,這部分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有課徵稅捐疑問時,可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詢問,避免有漏報銷售額情形發生,遭致不必要處罰。
來源:引自107.1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