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總統公布所得稅法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自17%調高至20%。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若清算結束日在修正公布前,則稅率仍以17%計算。
總統是在今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營所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分三年調整,107年度為18%、108年度為19%、109年度及往後年度按20%課徵。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所稅稅率雖自今年起修正,但營利事業在辦理今年度決清算申報時,須注意清算結束之日是在修法公布前或公布後。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營利事業清算結束日在今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間,則稅率就是以修法前的17%來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假設某公司清算期間為今年1月1日至2月5日,清算課稅所額為60萬元,則適用稅率為17%,應納稅額則為10.2萬;而若該公司清算期間在今年1月1日至6月5日,則應以20%計算應納稅額,即為1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今年度決清算申報,須以清算結束日為適用稅率基準,並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來源:引自107.10.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