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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修正 盯欠稅大戶

立法院財委會本周三(24)日將審查「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共提案多達11個版本。其中欠稅大戶部分最受矚目,立委郭正亮等提案,公告改為由財政部統一辦理;享租稅優惠卻仍逃漏稅的欠稅大戶,除應停止並追回優惠待遇,還要公告姓名與事實經過。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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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免罰,但稅捐稽徵機關內部已開啟初步調查的案件,恐無法免除處罰。

對此,立委吳秉叡等提案,要排除稅捐稽徵機關內部已開啟初步調查無法免除處罰的情形;對於欠稅者限制出境處分,立委郭正亮等也提出修正案,明定財政部須先依司法程序向法院聲請裁定後,才得以限制出境。

按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當財產不足清償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核發禁止生活豪奢的命令。

不過,部分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惡意脫產後,經第三人協助,繼續享受豪奢生活。對此,立委羅致政等人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1,對於故意違反禁奢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加教唆或幫助犯刑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稅務人員、執行業務的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此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避免加徵滯納金標準過苛,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0條,調整加徵滯納金機制,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並賦與稽徵機關得視個案情形減免,將現行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修改為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0.1%~1%的滯納金。

來源:引自107.10.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