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 列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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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 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如無法處理事務,卻仍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如無法證明資金確實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轄區內被繼承人甲君2016年4月20日因昏迷被送到醫院急診,並在6月15日死亡,住院期間甲君未曾清醒,沒有自行處理事務能力。

但是甲君所有的債券基金卻在2016年4月2日贖回,贖回金額1,775萬5,810元存入被繼承人的銀行帳戶,之後繼承人又陸續以小額現金提領。

因繼承人在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無法證明該價金用途,國稅局於是以其他財產1,775萬5,810元,併計遺產課稅。

官員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官員解釋,被繼承人生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如有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情事,繼承人無法提出資金確實用途證明,該金額仍應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

官員說,個案如有上述情節者,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來源:引自107.10.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