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表示,租稅優惠多集中在大型企業,以104年度營所稅來說,營收5億元以上的企業就享有99.31%合於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及97.82%的投資抵減稅額,且製造業享受了九成的租稅優惠,遠高於其他產業。
報告指出,營所稅的租稅減免,主要以適用廢止前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為大宗,且租稅優惠多集中在大型企業及製造業。
以營收規模來看,104年度營所稅合於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為2,151.5 億元,其中營收5億元以上者占99.31%;104年度營所稅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為105.2億元,其中營收5億元以上者占97.82%。
報告認為,我國106年底中小企業數占全部企業的97.7%,惟享受租稅優惠卻未達3%,顯示租稅優惠多集中在大型企業。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雖未限制適用企業的規模大小與產業別,但是中小企業受限於內部資源缺乏,在研發創新投入力道較為不足,恐限縮申請研發投資抵減機會。
雖然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發支出得抵減營所稅,但104年度中小企業抵減營所稅或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僅2億餘元。
以大類行業別來看,104年度營所稅合於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製造業占91.5%;104年度營所稅及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製造業占91.68%。製造業享受九成的租稅優惠,顯示租稅優惠多集中在製造業。
立法院預算中心分析,促產條例租稅優惠措施雖在2009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惟免稅期間五年及得延遲開始免稅年度等影響,其後數年仍存有符合獎勵規定的稅式支出金額;而產創條例第10條也將在2019年12月31日落日,惟產業界莫不要求檢討延長產創條例的租稅減免措施。
來源:引自107.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