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修正環評法 平衡經濟與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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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修正環評法 平衡經濟與環保

由於早年重視經濟發展,缺少環保意識,各種公害汙染案件層出不窮,影響國民生命、健康及環境,人民走上街頭抗爭的案例,屢見不鮮,也對政府產生高度不信任。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催生了環評法以及特有的否決權設計,希望透過開發前的環評程序,把環境保護理念落實到開發行為內,預防或降低對環境的不良影響。

基於國家長期發展,環境保護理應與經濟兼籌並顧,但完全不影響環境的開發,不可能存在,所以環評是要讓兩者達到平衡,把環保理念內化到開發過程,減少對環境的衝擊,並不是要阻礙國家建設或企業的開發。過去只在意發展經濟而不重視環境的光譜極端,已被摒棄,取而代之的應該是經濟與環保的平衡,而不是把光譜推到保護環境的另一個極端,形成經濟發展的阻礙。

環評法施行20多年來,可以看到顯著的進步,因為各方的努力,環評運作已然成熟,開發單位願意依據環評審查,改善開發方式、範圍,投入龐大成本進行環境保護,對預防環境不利影響確已發揮正面功效。

但運作多年下來,卻發生許多扭曲,除了審查過程因反對者不理性舉動而壓縮審查空間外,包括欠缺具體審查標準,所考量的環境因素無限上綱並擴散;環評通常只看開發行為對各種環境因素可能的負面效應,卻少考慮開發行為對於經濟、產業技術等其他層面引發的正面助益,環評委員亦少有此類專家參與,使得討論流於負面;環評委員忽略或無視法令規範或機關的意見,要求開發單位承諾較法令更為嚴苛的負擔;不尊重開發行為的內容及規劃,甚至提出其認為更專業的開發行為規劃內容,質疑甚或否定其必要性與目的。

這些現象,都是環評遭批評為不確定風險,並被認為阻礙產業投資開發的理由,如果開發案依法要辦理環評,不僅外資望之卻步,連國內產業也要猶豫再三,未必願意進行投資,數年前的台積電案例還記憶猶新。所以,環評運作至今,已經跑到光譜另一端而太過了,如何提升審查品質,導回正軌以降低不確定風險,是現下環評法修法應審慎思考的問題。

對此,可因應各項專業領域,建置環評委員人才庫,每一領域有二位以上委員,避免特定領域的專業意見淪為一言堂,無第二意見可供參考;除環境專業的委員外,並需延聘具有經濟、產業等其他專業的委員參與審查,俾能考量開發行為各面向效應,不侷限於環境負面因素。釐清開發案內容及目的,並確認開發案可能涉及的環境影響因素,以及各種影響預測的合理性,再請相關委員參與審查,不需使全部專家委員參與。整理案件爭點,聚焦於爭點事項討論,避免議題發散。環評事項若涉及其他行政機關之業管範圍或執掌法令,應尊重其他機關,使法律適用一致,避免不同標準。環評審查結論添加的附款或是條件,應經與會者充分討論,並與環評事項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方可列入。

另外,現制環評會的專家委員有14位,機關委員有七位,專家委員占了三分之二比例,這樣的結構也有問題。以近日觀塘環評案為例,由於部分專家委員集體缺席,導致環評大會流會數次而無法召開,延宕案件審查期程,最終雖表決通過,但專家委員比例過高導致環評會議無法召開,卻也成為爭議,若維持現制,甚或要求表決時須有過半專家委員同意,未來的審查可能會陷於癱瘓,甚至無限期延宕,此舉絕非國家之福。因此,降低專家委員比例,提高機關委員人數,亦是應改革的議題。

環評審查具有高度專業,在提升審查品質之餘,政府亦應尊重環評會的運作機制與討論內容,方可使制度妥善運作,維持政府的公信力。

(作者是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來源:引自107.1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