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5)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暫停營業,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必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的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的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不過,營業人停業期間如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代表已註銷營業,因此,不適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1規定,即不必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額。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的營業稅額。
來源:引自107.1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