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昨(8)日指出,營業人取得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的違約金,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價額外加收的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A公司出租房屋給個人甲,因個人甲提前終止租約,A公司依約收取的違約金,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來源:引自107.1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