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收到補徵稅款繳納通知時,如果國稅局認定有轉移財產、刻意逃稅等疑慮,即使繳款期限還沒過,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財產,納稅義務人必須要全數繳清欠稅後,才可以「解除警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21)日表示,近期接到民眾詢問,明明收到的核定稅額繳款書,還沒有超過繳納期限,銀行存款卻遭到扣押,就連不動產也被查封。
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主管機關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所應補徵的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跡象的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且免提擔保。
來源:引自107.11.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