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洗錢防制新法上路,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的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的風險。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增訂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對新產品、新種服務或運用新科技的風險管控措施。
因應數位時代來臨,行政院相關官員表示,此一規定是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建議訂定的。
新的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已在11月9日上路,金管會也配合修正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一併在11月9日上路。
而會計師應確認客戶身分的時點,也增加了臨時性交易,所謂臨時性交易包含單筆及拆分為顯有關聯的多筆交易。
會計師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對於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是客戶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二是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來源:引自107.11.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