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稅如果已經達到限制出境標準,財政部可以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但如果公司已經解散、或廢止登記,必須清算的話,就會以清算人,也就是股東或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3)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已規定限制出境標準,原則上以公司負責人為對象,但是公司在清算期間,如果章程沒有明訂且並未選任清算人,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則是全體董事,此時,稽徵機關就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呼籲,公司董事辭職即為當然解任,須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解任變更登記。
來源:引自107.1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