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稅遭到移送強制執行,即使有更正應納稅額,也不會因此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欠稅人仍應該依據更正後的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4)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卻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此時,如果納稅義務人發現有查對更正事項,而提出更正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對後更正稅額,是屬於執行事項的更正。
這種情況下,稅捐稽徵機關即就更正後稅額,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也不再重新發單給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須按更正後稅額繳納加徵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呼籲,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稅單時,並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
來源:引自107.1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