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地方稅務局昨(10)日強調,房屋只有在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居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自用稅率。此外稅務局也提醒,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必須立即向稽徵機關申報停徵房屋稅,否則稅局將「照課不誤」。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稅率大致可分為四種,分別為自住住家用、非自住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以及營業用,其中以自住住家用稅率最優惠。
依據房屋使用情形,當房屋符合無出租、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時,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如果是供出租或長期借給他人、親友居住,就應該適用非自住稅率;若是作為營業場所或倉庫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而房屋供醫院、診所、事務所等使用,就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時,必須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六分之一。
此外,由於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因此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要記得儘速在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如果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果超過15日才申請,就只能自下個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常見的情形像是房屋原本提供給公司或事務所使用,結果租期屆滿,或發生提前解約或暫停、註銷營業等情形,改回住家使用時,無論是自用或出租,都要記得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若是房屋遭到焚毀、坍塌、拆除等情形,納稅義務人也要即時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查實後,在重建完成前停止課稅,如未即時申請停徵房屋稅,除非有相關證明文件可證明實際拆除日期,否則一律自申請月份起才能註銷房屋稅籍。
來源:引自107.12.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