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扣除是許多人常用的節稅管道,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3)日表示,如果捐贈的方式不是現金,而是捐贈股票,可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的實現年度,應以股票實際交割日期為準。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同一申報戶受扶養親屬,如果是以非現金財產捐贈給政府、國防、教育、文化、慈善等團體,可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現行綜合所得稅制是採用現金收付制,也就是收付實現原則,其所得所屬年度與列報扣除額認定,都是以實際取得或支付日期為準,因此如果捐贈的是股票、有價證券等非現金財產,就是以實際交割日期來認定。
舉例來說,轄內甲君贈與A公司股票給慈善團體,並與該團體在2016年12月1日簽訂贈與契約書,甲君於是依據雙方合約日期列報2016年的綜所稅捐贈扣除額,沒想到遭到國稅局剔除。
原來雙方雖然在2016年簽約,但是實際上,甲公司將股票實際交割過戶給慈善團體的時間點,是在2017年的1月,因此必須在2018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才可以列入捐贈扣除。
國稅局指出,捐贈是合法的節稅方式,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捐贈,可列舉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對於政黨、候選人的政治獻金也是以20%為限,且不得超過20萬元;不過對於國防或是政府的捐贈,就不受金額限制。
此外,如果捐贈對象為寺廟,該寺廟必須依法完成登記,且像是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並不屬於捐贈性質,不得列為綜所稅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在列舉捐贈扣除額時,要記得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並熟悉相關規定及實際捐贈年度,以免因為不符規定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來源:引自107.12.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