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有不動產,要不要納入遺產總額申報?又怎麼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如果被繼承人(死者)經常居住在中國大陸,在台灣已經被遷出戶籍,只要報台灣地區就可以;如果在台灣有戶籍,就要申報。
台北國稅局最近碰到一件遺產稅案,被繼承人死亡前半年在大陸地區購置房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的時候,就申報了在大陸買下的一間房子,依「買賣合約價」申報價值,約合新台幣400萬元。
國稅局官員說,這樣的申報是對的,國稅局也用買賣合約價核了那間不動產的價值。
官員坦白承認,不少國人在大陸擁有不動產,但目前國稅局掌握不到資料。能課到大陸不動產的遺產稅,全賴「主動申報」和「經人檢舉」。倒是近年大陸房產急漲,有的價值不斐,也有人開始詢問起大陸房產的遺產稅事。
第一個問題是,被繼承人在大陸的不動產需要申報嗎?官員說,看被繼承人是不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是,就要申報,因為遺產稅是對全球課稅,不管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在美國、還是在大陸,名下財產都得在台灣申報遺產稅。
如果不是,就不必把大陸房產申報為遺產。什麼情況稱為不是?
官員解釋,所謂「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是指在台灣有住所,這兒的「有住所」是依民法上的定義,要有實際居住的事實,而且有長住的意思。
簡單的認定標準就是在台灣有戶籍。什麼情況會沒有戶籍呢?依戶籍法規定,如果出境超過兩年沒有回台,戶政單位就會強制幫這個人「遷出戶籍」,直到回台才能辦理遷入。
如果被繼承人死前在大陸住超過兩年,一直沒有回台,其繼承人只需就台灣名下財產申報遺產稅即可。
緊接的問題是:如果需要申報,要怎麼報?國稅局官員說,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規定,按「時價」計。而時價,在台灣就是依公告現值計,土地按公告現值,房屋按評定現值;大陸房產沒有政府公告的現值,依「市場價值估定」。
實務上,就是繼承人自己報,國稅局認為沒有不合理,就依申報的價格認定。
以最近的這個實際的例子,繼承人就是拿買賣合約書上的價款申報,用繼承人死亡日之匯率把人民幣換成新台幣核算遺產價額。官員指出,因為是死前半年買的,國稅局認為用買價是合理的。如果是多年前買的,國稅局也許會參考當地市價再和繼承人談談。
來源:引自107.12.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