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申報兩個年度、880萬贈與免稅額 記得帶存摺檢驗
2018-12-22
自貿港區修正條文過關 鬆綁免稅優惠
2018-12-24
顯示全部

遭刑事詐欺 利得有條件免稅

民眾被詐騙幾乎已成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今後民眾被詐騙在一種情況下不課稅;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的詐欺案件,被害人投資利得不高於未取回的投資本金者,不課稅。 但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利得超過未取回的投資本金時,則納入所得課綜所稅。

本案是因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上月在立法院財委會指出,日前有民眾受刑事法院認證的龐氏騙局詐欺,身家財產都賠上,只拿到數個月的假投資「利息」,結果財政部仍要求將投資利息收入列入綜所稅總額計稅,並認為受害人有逃漏稅疑慮。

江永昌質疑,刑事法院已判決被害人是被詐欺,且被害人在財產上既無所得,又有財產損失事實,財政部卻落井下石進行「利得課稅」,甚至認定屬「逃漏稅」加以處罰,造成第二次加害。此外,受詐欺的「減免」,自然人與法人卻不同,江永昌指出,法人可在財報認列詐騙損失,財政部只要檢視有會計師簽證就可認列損失扣除,但自然人被騙還被視為逃漏稅,「豈不是變相鼓勵民眾去設人頭公司?」

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民眾有漏稅就得連補帶罰,裁罰倍數為三倍漏稅額以下,但江永昌認為,行政罰法第7條也訂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處罰,但民眾受詐欺當然是非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應受財政部裁罰補稅。

財政部因此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3960號令,有關被詐騙投資,獲得利得的所得稅徵免函釋如下:

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為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尚不發生所得課稅問題。

來源:引自107.12.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