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為符合歐盟共同合作的需求,鬆綁自貿港區內廠商免徵營所稅的優惠。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也與內政委員會聯席初審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自貿港區內國內外廠商的免稅優惠。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條文明定,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的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的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的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面對這次的修法,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昨天在交通委員會時表示,這次修法除符合歐盟共同合作的需求外,同時也因應國際稅務發展趨勢,進一步完善自由港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政務次長吳自心表示,自由貿易港區目前每年營收新台幣1.6億元,若不修法,台灣恐會被歐盟列入不合作黑名單,也可能造成更大損失。祁文中也說,雖然稅收增加不多,但這次修法對未來利基更大;在因應美中貿易戰上,對台灣也是加分,「這是我們的機會」。
這次的修正重點,根據交通部所提供的報告指出,適用對象從「外國營利事業」修正為「營利事業在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免稅行為由「儲存及簡易加工」修正為「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稅範圍則由「銷售國外100%免稅、國內僅總額10%免稅」修正為「國內、外銷售均100%免稅」。(編輯:蘇志宗)
來源:引自107.1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