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必須要先申報贈與稅,在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31)日提醒,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必須在30天內申報贈與稅,如果捐贈對象是財團法人,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等可不計入贈與總額標準,則可不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捐贈人最好在捐贈時,先申報贈與稅,等到確認所捐贈團體,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舉例來說,甲君2017年間贈與500萬元給某財團法人,超過免稅額220萬元,但甲君並未申報贈與稅,事後查得甲君贈與的財團法人,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最後甲君不僅被追稅,還遭到國稅局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當年度贈與加計捐贈財團法人金額後,如果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必須先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徒生爭議。
來源:引自107.12.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