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股價類期貨交易稅稅率為10萬分之2,並自今(108)年1月1日起生效,且未訂定落日時間,換句話說,期交稅減半將成常態化。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股價類期貨契約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財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鑑於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是我國期貨交易稅稅收的主要來源,為吸引投資人投入我國期貨市場,行政院核定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自2013年4月1日,由10萬分之4調降為10萬分之2,實施期間至2015年12月31日。
後考量期貨市場發展需要,並兼顧稅制公平性、財政收入適足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再報經行政院核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維持股價類期貨契約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10萬分之2。財政部表示,經參酌金管會意見,並評估徵收率10萬分之2實施後,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量成長顯著且市場結構改善,為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及維持競爭力,並兼顧財政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8年1月1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10萬分之2,且未訂定落日日期。
財政部官員表示,考量股價類期交稅收已回到降稅前水準,若恢復為10萬分之4的稅率,恐影響期貨市場交投意願;且金管會表示,若每三年檢討優惠稅率是否落日,都會造成人心浮動,因此決定取消落日條款。
來源:引自107.12.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