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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健保費 不同戶也可扣除

民眾又有小確幸了,財政部昨(2)日核釋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5月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就可以適用。

吳蓮英指出,目前綜所稅有94萬戶適用健保費扣除,但有多少戶可適用新制則無法估算。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新台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不過,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吳蓮英說,考量全民健保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民眾繳納的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的設計,個人是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規定,決定廢止上述解釋令。

同時,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財政部舉例:甲君的健保是以其配偶乙君 (即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所稅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是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的健保是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吳蓮英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來源:引自108.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