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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賠償和解金 要開發票

營業人因出租糾紛上法庭,最後成功取回應收租金及賠償和解金時,要記得在收款時開立全數金額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國稅局表示,最常發現營業人以為和解金無須併入開立發票,而導致漏稅遭稽徵機關追稅並處罰,提醒營業人注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必須依規定時限開立所收取全部代價金額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果以出租房屋而言,當承租人違約,衍生加收利息或取得違約金、和解金,都屬於額外加收費用,應在收款時開立全額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14年1月1日出租房屋給乙公司,每年租金1,000萬。由於乙公司未依約給付租金,雙方鬧上法庭,並在2016年1月1日達成和解,乙公司一次給付兩年租金2,000萬及和解金200萬元給甲公司,結果甲公司只開立2,000萬統一發票,並未納入和解金,最後被稅局認定漏開200萬元發票,核定補稅加罰。

來源:引自108.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