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上相關規定,是否有認列費用、損失上限或其他規定,並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盤點四種最常見狀況,包括超出限額、業務外損失、未實現損失及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提醒營業人注意。
北區國稅局說明,財務會計與稅務課稅所得概念不盡相同。財務會計是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損益,稅務課稅所得則以稅法為依歸,報稅時必須作帳外調整,常見的財、稅差異共有四種樣態。首先,部分費用或損失在稅法上設有上限,例如交際費、捐贈、折舊、差旅費、職工福利及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等,超過上限部分無法認列。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6年營所稅申報中列報乘人小客車折舊費用,以購入成本500萬按五年計算,但稅法規定依耐用年數計列折舊時,以250萬為限,甲公司所列報金額已經超限,就需要剔除補稅。
第二種常見情形是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或損失,國稅局說,像是延遲繳稅的滯報金、怠報金、罰鍰等支出,都是非營業必須的損失,不能在報稅時列報費用及損失。
三、尚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包括兌換損益、銷貨折讓、投資損失等,除非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也不能列報。
最後是「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國稅局解釋,當收入在某一會計年度認列時,所有相關成本應該要在同年度列為費用。
來源:引自108.1.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