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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佣金支出 須附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檢附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北區國稅局指出,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的必要,應以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

如果營利事業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就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400餘萬元,經國稅局以其未提示確有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剔除補稅。

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提示佣金合約、匯款憑證及收據等資料,與B公司確有居間仲介事實。

經該局查核結果,A公司並未提出銷貨收入分類帳,無從得知其三角貿易銷貨收入的國外各筆買受資料,也未提示相關佣金支出計算方式,致無從和匯出外銷佣金支出明細表比對。

又依A公司提出的結匯證明單,該筆佣金支出款項是匯給C君,並非B公司,A公司無法提出這筆佣金支出的轉付證明,自難認定B公司有為A公司提供居間仲介業務事實,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

A公司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了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之外,並且應該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為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補稅處罰。

來源:引自108.1.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