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要詳細記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查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文件,以證明與營業相關,才可以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營業費用,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如果是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外發生的費用,因為與創造收入的營業活動無關,依據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就無法認列費用。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如僅出具相關憑證,卻沒有編製逐日出差報告單,或是內容太過簡略,導致無法證明與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相關,國稅局將不予認列。
來源:引自 108.1.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