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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報廢固定資產 企業有兩方式可選

全球經貿往來愈來愈密切,也常有營利事業需要在境外直接就地報廢固定資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境外報廢時必須注意稅法規定,如果要找境外會計師監毀,必須事先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取得證明文件後,才可列報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於境外報廢,主要有兩種方式可選擇。

第一種是請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如果要請境外會計師或公證機構監毀,事前必須檢具清單敘明理由,並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事後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才可列報損失。

國稅局說,委託境外會計師或公證機構監毀,都必須取得當地會計師或公證機關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銷毀過程的紀錄及影片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

來源:引自 108.1.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