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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所得申報 月底截止

信託受託人為委託人管理及處分財產,國稅局提醒,受託人必須在1月31日前辦理2018年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申報,如未在限期內申報,可處7,500元罰鍰;經通知後仍未申報,最高可罰30萬元,提醒受託人注意。

信託是一種常見的理財方式,一般信託業務包括投資理財、不動產信託等方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無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例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民事信託,受託人都必須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並在每年1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申報。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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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提醒,信託受託人應在今年1月31日前,填具2018年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以及依規定計算或分配給受益人的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此外,信託受託人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且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可以免填寫及發送憑單給受益人,否則,就必須在2月11日前填發。

如未在期限內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除了自動補報可免罰外,必須處受託人7,500元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卻仍未辦理的話,就會按該信託年度所得處受託人5%罰鍰,且最低不少於1.5萬元,最高可罰30萬元。

來源:引自108.1.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