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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股票抵遺產稅 兩種算法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股票抵繳遺產稅,必須依規定計算可抵繳稅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申請抵繳日的每股收盤價較死亡時收盤價低,則不可全額扣抵,必須依比例計算扣抵價值;反之,若較死亡時收盤價高,該檔股票就可按死亡時收盤價,全數抵繳。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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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所繼承的股票抵繳。

不過,選擇抵繳股票時必須注意相關規定。國稅局表示,如果該股票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是申請抵繳日時價比死亡時還要低的話,可抵繳稅額,必須依據該股票占全部遺產價值的比例,來計算可抵繳稅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由於甲君並沒有留下任何現金或銀行存款,因此繼承人申請以甲君留下來的A上市公司股票抵繳。

經查,甲君所留下來的股票共兩萬股,每股50元,核定價值為100萬元。而繼承人申請抵繳日每股收盤價為25元,較50元低,因此必須依比例計算抵繳限額,也就是說,A上市公司股票100萬元,在全部遺產價值4,000萬元中,占比為四十分之一,以應納稅額200萬的四十分之一計算,可抵繳稅額以5萬元為限。

但如果該檔股票在繼承人抵繳申請日每股為60元,較50元高,就可申請將該檔股票全部抵繳,不過抵繳時,每股是以死亡時價值計算,也就是2萬股股票可抵繳100萬元。

國稅局指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時,可依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以免超過繳納期限,導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來源:引自108.1.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