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互開發票 經查不實恐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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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互開發票 經查不實恐處刑責

家族企業間透過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避稅,後果嚴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查獲開立假發票等故意逃漏稅行為,除了稽徵機關可處以罰鍰,也會涉及刑責。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某甲公司,其負責人的家族成員及員工,設立乙、丙、丁等公司,甲公司自三間公司取得大量進項憑證,合計所開立發票金額達2,900萬。

國稅局追查發現,乙丙丁三公司並無設備或人員,顯然沒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卻開立大額勞務費憑證,給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成本費用,藉以避稅,最後除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290萬元外,並將相關行為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國稅局強調,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一定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也要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一時疏忽或不熟悉法令規定,未經檢舉調查前可主動補報繳,即可免罰。

來源:引自108.1.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