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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派 企業須修章程明訂

股東會旺季即將來臨,安永稅務服務部副營運長沈碧琴昨(23)日表示,《公司法》修正後,企業必須留意章程修正、盈餘分派相關規定等。她也特別提醒,去年10月31日前所設立公司,必須在今年1月31日完成董監、大股東等資訊申報。

去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法,並於去年11月正式實施。沈碧琴表示,在實務面上,由於章程修訂是屬於股東會專屬權限,提醒在規劃股東常會議案時,應審慎評估擬採用的修法後措施,是否已適當納入章程。

至於在盈餘分派上,沈碧琴指出,公司應決定分派次數、決議方式、分派金額,以及其依據為何;進而決定為每季或每半年決定一次,且章程應擇一明訂,以利投資人在資金調度使用上更靈活。

沈碧琴也提醒企業,董監、經理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若是在去年10月31日前所設立公司,必須在今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作業;若於去年11月1日後設立,則須在設立登記後15日內完成申報。

此外,沈碧琴表示,董事會是股東會前的必要會議,董事決議時有關自身利害關係迴避規定,修法後已擴大至自然人董事或法人董事代表人的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暨法人董事的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法令規定雖簡單,但對枝葉繁茂的法人董事,在實務執行時有困難度,企業應留意此規定。

來源:引自108.1.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