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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禁止處分房地 可核實估價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最後名下財產遭到禁止處分登記時,財產價值原則上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現值加計兩成來估價。不過,如果納稅人認為估價太低,可主動提出房屋時價相關證明,經查明屬實,就可以核實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規定,針對欠稅者的財產,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來保全租稅債權。一般而言,針對禁止處分財產的價值認定,土地是以公告現值加兩成,房屋則是按稽徵機關核定的房屋現值加兩成來計算。不過,納稅人可主動提示證明文件以核實認定。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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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說,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解釋令,共有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加權平均售價等八大項。

舉例來說,甲君欠稅720萬元,名下共有土地、房屋各一筆,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250萬元。國稅局分別加計兩成後計算財產價值,土地禁止處分估價為600萬,房屋則為300萬元。

國稅局表示,由於土地估價距離欠稅仍有120萬差距,除了土地持分100%必須禁止處分外,部分房屋持分也逃不過,120萬的欠稅占房屋估價300萬的40%,因此房屋40%持分也得禁止處分。

但甲君隨後提出不動估價師的估價資料,土地估價為800萬元,光是這筆土地就超過欠稅金額,720萬欠稅額占估價800萬的90%,因此僅需禁止處分土地90%持分,房屋就得以保全。

來源:引自108.1.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