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即使給付所得未達起扣點,而無須辦理扣繳,仍必須在每年1月底前依法填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即使未達起扣點,而不用扣繳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在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如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可處1,500元罰鍰,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可按所給付金額處5%罰鍰,最高可處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國稅局提醒,逾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或免扣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雖已自動補報,依規定只能減輕處罰,並不像欠稅自動補報繳可免罰,呼籲各扣免繳憑單的申報義務者,應把握時效,在期限內依規定申報。
來源:引自108.1.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