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台商資金回流投資,財政部昨(31)日發布解釋令,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課所得稅的三種態樣,包括:非屬海外所得;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即日起生效。
台商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將透過辨認資金構成性質、區分課稅年度和檢視申報情形三個流程篩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局長宋秀玲表示,解釋令不是租稅優惠,但藉由解釋令可以消除台商誤解及疑慮,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因應美中貿易大戰及全球版肥咖(CRS)共同申報準則陸續上路,財政部決定射三箭讓台商資金找到「回家的路」。這三箭是五區國稅局提供台商「稅務專屬服務」、發布解釋令規範海外資金課稅認定原則及訂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除專法將待3月外,另兩箭已備齊。
台商海外資金匯回應否課稅,首先要辨認資金構成性質,「非海外所得」不課稅,如投資本金、減資退回、借貸、償還債務款項、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
「屬海外所得」則要進一步區分是否已逾核課期間,已逾核課期間就不課稅。未逾核課期間,且取得所得年度為我國居住者(全年住滿183天)就要進一步檢視申報情形;已申報課稅則免補稅;未申報課稅,基本所得額如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就要補繳差額,國外稅額可在限額內扣抵。至於核課期間,所得稅如期申報者為五年;逾期申報者為七年。
宋秀玲指出,個人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性質,並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認定。
來源:引自108.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