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11)日表示,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四類型金融機構應就其管理的所有類型金融帳戶進行台版肥咖CRS(共同申報準則)盡職審查及申報,金融機構應自今(2019)年起依規定辦理。
至於所有類型金融帳戶則包含: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於投資實體之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四類型。
財政部在農曆春節前1月31日發布解釋令,四類型金融機構應就四類型金融帳戶進行CRS盡職審查及申報。換句話說,任一類型的金融機構,應就其管理的所有類型金融帳戶,進行CRS盡職審查及申報,並不限定金融機構和金融帳戶有對應關係。
財政部官員解釋,所謂不限定金融機構和金融帳戶有對應關係,就是指存款機構不限定僅就存款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舉例來說,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或保險業得兼營信託業務者,如屬金融機構,即須就其管理的所有類型金融帳戶,包括兼營信託業務致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的保管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因應全球版肥咖CRS陸續上路,國際間開始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我國金融機構則自今年起對於個人、實體新開戶執行盡職審查,年底前並將完成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帳戶總餘額逾100萬美元)審查。
明年起每年6月金融機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金融帳戶資訊,明年9月我國與其他國家將進行首次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日本已成為第一個交換國,交換內容包括帳戶持有人名稱、帳戶收入、帳戶餘額及稅籍編號等相關資訊。
財政部指出,金融機構應就其管理的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屬應申報帳戶者,應按規定申報該帳戶相關資訊。
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四類型;金融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於投資實體之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四類型。官員說,投資實體之權益如持有基金部分。
來源:引自108.2.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