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財政部昨(25)日發布解釋令,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有土地或房屋,供團體或機構辦理實驗教育者,可比照一般公私立學校,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實驗教育三法通過以來,實驗學校、參與學生數成長情形相當顯著。財政部表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的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都設在公立學校為限,可免徵房屋稅。
財政部表示,依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學校直接使用者,才能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考量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經教育部認屬教育體制之一環,且性質及精神與學校相近,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辦理實驗教育,必須符合條例規定,在固定場所辦理或可申請使用公立學校閒置空間,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並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的精神,因此核釋公有土地及房屋提供辦學,可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來源:引自108.2.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