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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作社承攬勞務 怎麼稅

財政部昨(7)日核釋勞動合作社對外承攬勞務,應就其與個人社員有無僱傭關係認定銷售範圍,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勞動合作社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勞務(如看護工)收取的價款分為下列三種情形課徵營業稅:

一是提供勞務的個人社員與勞動合作社有僱傭關係者;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勞務價款,並給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其向勞務買受人收取的價款,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全額報繳營業稅。

二是提供勞務的個人社員與勞動合作社無僱傭關係者,又分為兩種情形;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分別收取管理費及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並將勞務報酬全數轉付個人社員,管理費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報繳營業稅,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的報酬,屬代收轉付,不課徵營業稅。

另外,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並將勞務報酬全數轉付個人社員,並向個人社員收取管理費,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銷售予社員的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的報酬屬代收轉付,不課徵營業稅。

至於所得稅如何課徵?吳蓮英指出,勞動合作社銷售勞務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報繳營所稅。

給付或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的報酬,屬個人社員的薪資所得,由個人社員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勞動合作社與社員有僱傭關係,合作社收取買受人勞務收入100萬元,給付70萬元薪資與社員。勞動合作社要繳的營業稅是5萬元(100萬元x5%);不過,如屬社會福利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是6萬元(100-70)萬元x20%。個人社員的綜合所得稅計算方式則是,薪資所得70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後,薪資所得淨額為50萬元x稅率。

來源:引自108.3.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