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支持產學聯盟,行政院去年10月修正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符合規定的中小企業與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共同研發費用,也可專案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國稅局表示,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後,其共同研發對象由國內外公司擴大至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不過,如果中小企業合作對象為「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應提供其在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資料。此外,為使研發活動的產業升級外溢效果發生在台灣境內,規定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等例外情形外,在台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才可以認列。
來源:引自 108.3.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