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是投資人做為投資判斷及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KPMG安侯建業審計部執業會計師黃明宏指出,主管機關對審閱財報結果陸續發出缺失彙總表,常見缺失大致可歸納為兩類,分別為「分類錯誤」及「未適當揭露」。
黃明宏表示,常見之「分類錯誤」情形,包括收入未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規定認列。舉例來說,當企業作為代理人代第三方收取之金額,必須以淨額認列收入,結果卻以總額認列。
另一種常見缺失為「未適當揭露」,例如,對「金融工具」未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揭露」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規定適當揭露;或是未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係人揭露」之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等。
另外,有關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也是常見缺失事項。
來源:引自 108.3.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