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其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過所得稅的話,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18)日提醒,如所得來源國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營利事業必須主動向該國提出適用申請,否則多繳的稅額,將無法在我國扣抵。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就所得來源國已繳納的所得稅,在限額內予以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問題。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未主動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導致溢繳國外稅額,將無法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提醒先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並檢具締約國規定之申請文件,向該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來源:引自 108.3.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