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度,不動產取得時點將會影響出售房地利得計算及申報方式。若先向第三人購買房地後贈與給配偶再出售,可依照原始買入成本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陳信賢表示,夫妻在105年互贈房地後再出售,在計算所得時,原本要按實際出售收入減除受贈時成本計算不動產交易所得,但在實務上遇到不少成本認定的爭議。
因此,財政部在106年時放寬規定,出售時是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的日期為取得日,並依出價取得、繼承或受贈等原始取得原因來計算成本。
陳信賢指出,配偶在105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取得房地,而被繼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時點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時,配偶出售房屋、土地時原本應按舊制課稅;但如果符合自住優惠規定,依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有400萬元免稅額,計算起來較舊制有利,就可選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來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爸爸在104年10月30日時買了一間房子,隔年(105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爸爸同年不幸過世,兒子在4月30日繼承了房子。一年後,兒子在106年4月30日將房子贈與給太太,而太太在去(107)年底出售房子。
則太太的原始取得成本是以爸爸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年度,也就是104年來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一般來說,舊制因土地所得不課稅,稅負會較新制輕,因爸爸取得房屋在104年,太太可以適用舊制;不過,若符合新制自住優惠要件有400萬元免稅額,太太也可以選擇按新制課稅。
陳信賢提醒,如選擇新制計算房地所得,要在房屋交易後30天內申報,而非於來年5月所得稅申報時才一併申報。
來源:引自 108.3.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