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歇業期間雖已不再使用統一發票,但如果在這段時間內處理固定資產並出售,仍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得便宜行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稽徵實務上曾發現,轄區內甲營業人從歇業到廢止營業,都沒有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清算申報。國稅局進一步檢視財產目錄,在其廢止營業前,計有固定資產貨車一台,已逾耐用年限,但甲營業人並未申報處分,也未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隨後國稅局再查獲,發現該貨車早已移轉到他人名下,透過新車主所提供的支付價款匯款憑證,認定甲營業人有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裁定依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規定補稅裁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經營不善導致歇業,其所有固定資產雖逾耐用年限,剩餘帳面價值非常低,但如果確實有出售情形,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並依法開立及報繳營業稅,千萬不要放任不處理,以免挨罰。
來源:引自 108.3.21 經濟日報